1981年,阿民與梅花喜結連理。結婚13年后,夫婦二人共同購買了一套位于思明區的住房,房產登記在阿民名下。去年5月,阿民將自家住房賣給了小清,并與他簽訂一份《房產買賣協議》,約定阿民以110萬元出售房屋給小清。小清已向阿民支付定金2萬元,但這套房屋并沒有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。小清本想不久就能搬進新居,殊不知等來的卻是法院的一張傳票——小清被梅花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。
法庭審理期間,小清認為梅花對房屋出售是完全知情的,且產權證書中僅有阿民一人,他擁有這套房產的所有權。《房產買賣協議》的簽訂是兩人自愿的,應認定為合法有效。而梅花認為,丈夫阿民在簽訂《房產買賣協議》時并未征得她的同意,沒有權利處置該房產,所以協議無效。阿民也表示,是他單方面擅自簽訂合同。
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,這套房屋是阿民與梅花的夫妻共有財產。阿民未征得梅花同意,無權處分這套房屋,所以小清與阿民簽訂的《房屋買賣協議》是無效合同。
小清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,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。
提醒:夫妻房產買賣糾紛案件,近年來屢見不鮮。辦案法官特別提醒廣大市民,為確保順利購買二手房,買主最好要征得售房夫妻雙方同意,并要求夫妻雙方當面簽字,及時辦理過戶手續。